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保7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胜。
被执行人:山东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金英。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4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