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4279号之一
原告: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云,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0号五环花苑7号楼1-5。
法定代表人:杨金英。
原告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林 桂 芹
人民陪审员 林 均 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