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初46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