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8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好来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103733571150L,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恒拓能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5712U,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一栋裙楼一层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深圳恒拓能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恒拓能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
8110301013700413367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8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