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728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认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解决原告的退休待遇;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们是1976年到遂平县某乙公司上班的,1977年转为计划内合同工,1981年下岗回家,到2014年国家有政策,下岗工人交点钱可以办退休公司领导没有通知我们,所以没有办成退休,这个政策一直持续多年,公司领导有足够的时间通知我们,但他没有通知我们,我们和当年的民师是同一个时期的人,民师有的干了一年二年的都有个说法,教育界领导拿着当年姓名册子,走村串户,一个一个的解决,都是共产党的干部,为啥企业的领导就不能这样做吗?到后来听说我们在一起的同事,已经办了退休,去到处找没有人管直到去年,河南省巡视组来驻马店巡视解决遗留问题,我写了一份材料,巡视组转给了遂平县人社局、人社局到遂平某某公司查档案某某公司的领导***说我们档案没有了,不承认我们是某某公司的人;档案虽然没有了,还有老工人现在,还有当年的老领导还在。但这些证明的都不起作用,人社局说查不到我们在某某公司信息,最后以省里2014年12月31号文件截止为由,不能办理退休,我把人社局的处理结果及其处理经过,邮给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回复是让去找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后来人社局出的处理结果:送给了遂平县政府复查委员会,复查委员撤销了原来人社局的处理决定,让他再出份行政答复,说是得打官司,所以到法院来了,希望法院能公平处理为盼。
被告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通过公安户籍查询,没有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不能作为诉讼主体。1.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诉称1976年到遂平县某乙公司上班,1977年转为计划内合同工,1981年下岗回家。而答辩人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5年3月30日,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遂平县某乙公司,且其称1976年上班至1981年下岗回家,期间答辩人还未成立,从时间和名称上相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扯不上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答辩人要求解决退休待遇,没有依据。被答辩人诉称其所写材料省巡视组转给遂平县人社局,也查不到其在某某公司信息,(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停止执行,不能办理退休。被答辩人要求解决退休待遇,没有依据。综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所提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2010年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其名字由***变更为***。2024年1月29日,***以其原名***信访反映,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其应享受的相关退休政策问题。2024年2月28日,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因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已于2014年12月31日截止,信访人的情况目前没有新的政策依据可以享受退休政策。***不服该意见书内容,于2024年3月7日向遂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该委员会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由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信访人***要求的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作出行政答复。2024年4月22日,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所反映问题的答复》,处理结果为: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个人均无法提供任何档案信息材料,我局档案室及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中也未找到能够证实信访人***为遂平某某某某公司正式职工的任何信息。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中有关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的相关政策于2014年12月31日已经截止。经研究认为,***要求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2024年8月26日,***向遂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解决其退休待遇问题,并和当时一起上班同事保持一样待遇。2024年8日,遂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的支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提供的证人证明***于1976年至1981年期间在遂平县某甲公司上班。遂平县某甲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3月31日被吊销登记。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30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被告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解决其的退休待遇。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曾于1976年至1981年期间在遂平县某甲公司上班。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5年3月30日,原告***不能提供其曾在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亦不认可原告***曾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在其档案室及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到能够证实原告***为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正式职工的任何信息。原告***要求确认其与遂平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中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相关政策已于2014年12月31日已经停止执行,不得再按照该文件办理参保手续,故原告***要求按照该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解决其退休待遇的请求,已无法律及政策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人:***,联系电话:0396-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院为一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