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0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天城门面房102-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