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264号
申请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天城门面房102-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西路水岸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612.99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612.99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