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天城门面房102-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西路(查岈山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已立案受理的(2022)豫1728民初27号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原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具有不可分性,两案应并案审理;即本院(2022)豫1728民初1264号案件并入本院(2022)豫1728民初2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1728民初2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