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1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驻马店市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幸甜,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遂平县。
原告***诉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新政
审判员 崔蜀豫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姜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