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7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玉带路玉龙天城门面房102-206。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太和花园21楼西4户。
法定代表人:韩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8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3747474元。案件受理费104285元,减半收取521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并已实施冻结,扣划案款640401.8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领取。
2.网络查控系统显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
三、2021年6月4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遂平县金地花园5号楼房产,已对其进行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经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河南省联网进行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有40个案件正在执行,涉及金额数千万元,涉及平顶山市多家法院。
2021年8月16日到遂平县金地花园售楼部进行现场调查,售楼部已经关门停止营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40401.88元,本案债权尚余13164215.6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728执7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东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