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746号
原告:确山县永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郎陵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56T8526。
法定代表人:魏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新,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路玉龙天城门面房10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176034917J。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
被告: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42479537。
法定代表人:李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永巍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县永巍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4770.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号:02224101030204O2000013)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54770.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