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布日与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410号
原告吉布尔布日,男,2001年7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布尔布日与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吉布尔布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布尔布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