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25民初5508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6,6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在迟延履行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签订高压外线接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压外线施工工程建设,工程地点位于费县新庄镇,固定单价185,000元/公里,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后支付20%,电线杆架设完成、主要设备到场后支付30%,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完毕后支付40%,剩余10%在运行期满两年后结清。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增加光伏弱电通讯线路价款60,000元。2017年12月18日,该项目完成验收。截至起诉日,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6,650.00元未结清,期间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
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8日,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签订《高压外线接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压外线施工工程建设,工程地点位于费县新庄镇,固定单价185000元/公里,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后支付20%,电线杆架设完成、主要设备到场后支付30%,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完毕后支付40%,剩余10%在运行期满两年后结清。2017年8月2日,被告出具收方记录,载明该线路长度实际收方数为4900米。2017年1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在案涉工程中,增加光伏弱电通讯线路价款60000元,此款项并入原签订合同中。2017年12月18日,该项目完成验收。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66500元,被告已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919850元,尚欠4665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生产线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高压外线施工工程,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未依约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原告提交的《高压外线接入施工合同》、收方记录等证据,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66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年底以承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419850元,尚欠46650元未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6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在迟延履行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650元。
案件受理费966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