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2民初5353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2023年10月7日,本院收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