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5民初4983号
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0元,由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