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民初2815号
原告:四川精智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牡丹大道中段338号。
法定代表人:唐珍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三级团B4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林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精智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精智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精智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精智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 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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