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4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