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4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