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4民初2172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4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