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姣与某某、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85号

原告:**姣,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子娟,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海军,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辉,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程,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刁东工业园区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姣与被告熊海军、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由**姣负担。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