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85号
原告:**姣,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子娟,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海军,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辉,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程,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刁东工业园区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姣与被告熊海军、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由**姣负担。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