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8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19层1903-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梅,***忠***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超墘村(福州旺达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旻,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闽信木业有限公司、***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0月22日9时许,***接受***的指示搬运一张桌子下楼时使用货梯”,判令***承担***50%损失的理由为“***既是***的雇主,又是货梯的使用人,对其雇员因本起坠落事故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一审法院对“***接受***的指示搬运桌子”的事实未予查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