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遥拓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上海遥拓集装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0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龙渡广场1幢2309室。

法定代表人:莫建连,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莫建连,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22组斜桥28号。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何赟鹏,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上海遥拓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晨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遥拓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莫建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做出裁定,冻结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莫建连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莫建连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其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的账户内足额汇入了上海遥拓集装箱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故申请解除对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莫建连除上述银行账号以外的其余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浙江凯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除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的账户以外的其余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莫建连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