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洪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3087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家苑2#综合楼公寓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