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409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市潞运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潞运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