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390号
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御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498元,由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