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一公里处(一四五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烨,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梦伟,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地地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环地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桂刚
审 判 员 金文丽
审 判 员 杨亚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