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一公里处(一四五队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21103。
法定代表人:贠建林,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鑫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润苑3号楼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996372643。
法定代表人:徐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与被执行人酒泉鑫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张掖工程处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建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