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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4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栋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2193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55446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3号。 负责人:***,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以下简称广西武警保障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武警保障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改判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所支付的中标服务费50000元及各项税费156266.77元(其中增值税及教育附加费146047.88元、印花税1367.50元、所得税8851.39元),共计206266.77元;三、改判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支付违约金3190924.78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广西武警保障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工程逾期不能完工的原因在于广西武警保障部,而不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广西武警保障部没有将蓝图交给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以至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无法按图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惯例,发包人对外招标时用的图纸为白图。只有投标人中标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才把施工蓝图交给中标人。本案中,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在中标后直至施工,广西武警保障部都没能将蓝图交给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本案证人罗某作为智翔公司施工时的智能化部经理,代表智翔公司参与了该案工程前期投标、工程施工等。罗某出庭证实,广西武警保障部委托设计的设计院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没有交付蓝图。广西武警保障部要求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与设计院联系,但始终没有联系上。因此,本案实际上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在没有蓝图的情况下,按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要求一边设计、一边采购、一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虽然表面上是说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投标书技术方案及设备清单与现场实际有脱节,技术方案和产品需要重新优化,但实际上指的是广西武警保障部招标图纸有问题。因为投标人是根据广西武警保障部提供的招标图纸设计的方案、制定的设备清单。一审中,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很多重要证据,都只有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盖章而没有广西武警保障部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主要原因就是在2013年后,广西武警保障部主要领导更换后,导致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进行施工时处处受阻,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下去。广西武警保障部营房处与信息化处互相进行推诿,不配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的工作,证人罗某和廖某出庭的证言都能证实。二、证人罗某和廖某出庭作证时已不是智翔公司员工,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罗某和廖某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员工为由,对证人的证言没有采纳错误。三、广西武警保障部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有权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进行赔偿。2017年7月4日,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发送了《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之后,就单方面终止了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并且另外找其它公司进行了施工。广西武警保障部所发的《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对于解除合同的原因,明确确认是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设计问题,不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可以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进行赔偿,该赔偿应当包含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现实损失和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四、《鉴定意见书》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已完成工程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平、公允。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核心交换机S7706”“030705004001千兆光模块(单模,1310nm,10km,LC)”“030705004001千兆光模块(单模,1310nm,10km,LC)”三个材料的鉴定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发现鉴定价格要比当时市场价格低很多,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总量至少应为4416956.89元,而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3922466.82元,不能完全反映当时的市场价格,鉴定价格有失公平、公允。 广西武警保障部辩称,一审判决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一、案涉工程逾期不能完工的原因在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广西武警保障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一)智翔公司、网神公司陈述广西武警保障部未将设计蓝图交付并非事实;(二)施工进度无法如期推进的原因在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拖延、消极施工。二、一审法院认定证人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并无不妥。三、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系因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根本违约,广西武警保障部有权解除合同。四、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正德造价报字【2021】25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定的价格公平、有据。综上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应予驳回。 广西武警保障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的《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二、判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连带向广西武警保障部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558463.97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返还广西武警保障部预付的备料款4558463.97。在诉讼中,广西武警保障部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返还广西武警保障部超付的备料款635997.15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3599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0年12月7日计至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支付工程款641573.88元,并支付利息131469.18元(暂计至2021年3月2日,以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支付违约金3190924.78元。在一审诉讼中,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变更第一项反诉请求为“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中标服务费50000元及各项税费156266.77元(增值税及教育附加费146047.88元、印花税1367.5元、所得税8851.3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西武警保障部原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后勤部。2012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后勤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建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包的广西武警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工程承包范围所需的系统设备及一切安装施工材料均由承包方提供;工程价款为总承包造价15194879.91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包括为完成本项工程设计、设备提供及安装调试施工等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发包方应提供完整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套,组织施工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图交底、会审,由四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及时送有关单位;承包方在实施中发现施工图纸上的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或为施工方便而提出设计变更、优化施工图设计的方案,均由设计单位确认、发包方认可,经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承包方不得擅自自行修改图纸;发包方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签证,工程中的验收,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拨付及其他必要签证;工期为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并在总体装修完工后50天内完成;不能完工的违约责任为承包方不能交货,应向发包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交货部分货款的10-30%计算;在承包人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 合同签订后,广西武警保障部于2012年11月14日向智翔公司支付了备料款4558463.97元。广西武警扶绥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10月31日陆续完工。2014年8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完成综合布线系统和网管中心机房两项分项工程,并在2014年8月13日向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出了《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和网管中心机房建设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014年8月20日,广西武警保障部工作人员***在这两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终验结论报告》上签字。同年9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又陆续向广西武警保障部交付了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分项工程和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广西武警保障部工作人员***和***在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所提交的《工程移交报告书》上签字确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承包的工程共有十六项子工程,已完成的四项子工程已交付广西武警扶绥训练基地使用。 2017年7月4日,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发《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主要内容为,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从2012年10月中旬开工至2016年9月,已完成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管中心机房装修及配套、视频监控等系统施工,现仍有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有线电视系统和驾驶员训练场信息化系统等10余个系统未完成。因该项目设计完成时间较早(2012年),当时的设计与目前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现实需求相差较远,为贴近实际,需要对合同未完成建设的子系统进行较大调整,经多次咨询设计方,均答复无法对设计方案提供后续服务,即设计变更将无法完成。如强行按原合同继续施工,恐项目建成后,必将因建设手续不全、程序不合规、实现功能不实用等因素影响竣工验收,造成项目无法审计决算,损害公司形象,影响公司长远发展。鉴于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为减少损失,特通知解除合同。智翔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委托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3922466元(含养老保险124828.94元)。本案相关网络信息工程原设计单位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一审法院认为,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广西武警保障部备料款635997.15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二、广西武警保障部是否应当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中标费50000元、税费等损失156266.77元。 关于焦点一。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为装修工程完工后50日内。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装修工程已于2013年10月全部完工,但至今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未完成信息工程施工。本案合同约定的总价包括设计费,对施工过程遇到新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由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负责。对于承包人变更设计方案的,合同还约定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认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认为,广西武警保障部没有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现场工程量与投标时变动很大,原来设计不切实际,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无法根据原来的设计施工,需要对工程量和设计进行变更才能满足广西武警保障部的使用需求。但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无证据证明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的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给了广西武警保障部,得到了原设计单位的确认和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认可。即使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认为有必要变更设计方案,在变更设计方案未得到确认的前提之下,仍应按原设计方案履行合同。至目前为止,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只完成工程总量的四分之一,显然构成违约,并导致广西武警保障部订立合同的大部分目的不能实现,广西武警保障部诉请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对鉴定报告认定的核心交换机、48口接入机设备(030705004001千兆光模块)的价格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未按当时的市场价评定,明显偏低。由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主张的价格为2015年和2016年的价格,而本案四个子工程完工于2014年之前,鉴定机构依据施工期间即2014年前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合法,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解除合同后,超过已完成工程造价的备料款应予以返还,但由于双方未进行结算,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并不明确是否存在备料款超过应获工程款的情形,资金占用利息应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存在违约行业,广西武警保障部要求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未交货部分货款的10-30%计算,一审法院酌情按10%计算,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应支付广西武警保障部违约金1127241.4元。 关于焦点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由于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虽然广西武警保障部曾于2017年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但鉴于本案网络信息工程设计于2012年,至2017年时隔五年后,科技进步和军事训练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不能及时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原设计变由先进变为落后,且变更设计得不到原设计单位和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确认,2017年广西武警保障部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得以解除,并无证据证实广西武警保障部阻挠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广西武警保障部在招标过程中无过错和违法行为,未对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构成侵权,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中标服务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主张因合同不能履行导致其多纳税费损失,应由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因纳税人多纳税可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申请退还,并不必然产生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多纳税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的合同;二、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备料款635997.15元;三、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支付违约金1127241.4元;四、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63599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95938元,反诉受理费38511.74元,共134449.74元,由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广西武警保障部无新证据提交。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廖某《离职证明》、2.廖某社保缴费明细、3.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4.罗某《离职证明》、5.罗某社保缴费明细、6.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据1-6均证明廖某于2017年4月20日从智翔公司离职,罗某于2018年2月6日从智翔公司离职,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时早已不是智翔公司员工,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广西武警保障部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智翔公司单方出具的廖某的离职证明及社保缴费明细的三性不予认可,对廖某的参保缴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虽然广西武警保障部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廖某离职证明及社保缴费明细的三性不予认可,但结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廖某的《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认定廖某于2017年4月20日从智翔公司离职;2.广西武警保障部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罗某《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无异议,结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罗某《离职证明》,可认定罗某于2018年2月6日从智翔公司离职。虽然廖某、罗某已离职,但其曾经作为智翔公司职工,与智翔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对一审查明的“2014年9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又陆续向广西武警保障部交付了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分项工程和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广西武警保障部工作人员***和***在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所提交的《工程移交报告书》上签字确认”有异议,认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交付的时间是2015年,具体月份不清楚;同时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如下事实:1.2012年11月17日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与广西武警保障部的《会议纪要》是对《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的主要内容进行补充变更约定,一审法院漏查《会议纪要》的内容。2.2019年11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按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要求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开具了456万元的工程发票,说明广西武警保障部认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所做的工程。 广西武警保障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出的异议,认为:1.视频监控系统工程交付的时间是2015年还是2014年目前难以核实,因为当时的移交清单没有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签字;2.一审时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已经记载在判决书,没有遗漏查明,通过该份《会议纪要》可以说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违约,智翔公司认可方案达不到要求的观点;3.456万元的工程发票是广西武警保障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备料款,备料款的支付是在施工完成之前已经支付,广西武警保障部接受发票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而不是认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完工的结果。 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向广西武警保障部交付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工程时,广西武警保障部***、***签字,但未签署日期;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向广西武警保障部交付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时,广西武警保障部未在《工程移交报告书》签字盖章,故广西武警保障部接收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移交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工程和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时间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9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移交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工程和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有误,应予纠正。456万元的工程发票是广西武警保障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备料款,广西武警保障部接受发票并不表示认可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完工的结果。 另查明,1、2012年12月18日,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明确对接人员,因扶绥信息化建设项目智翔公司多次上报文件和技术方案达不到广西武警保障部的要求,承建方所有来文必须由智翔公司***签字,智翔公司盖章报备,否则视为无效;由于智翔公司投标书技术方案及设备清单与现场实际有脱节,技术方案和产品需重新优化,将大的系统集成分成各子系统工程,主干光纤铺设工程、办公教学楼网络布线工程、网络集成工程、广播电视子系统工程......等。2、2013年3月4日,智翔公司向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协调由扶绥基地强电专业施工单位对电缆布放进行施工;3、智翔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出关于《组织扶绥训练基地指挥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的复函。该《复函》说明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部分缺少布线配套管网系统,无法建设其原中标方案中的22个枪式摄像机和相关配套......。4、智翔公司于2014年8月向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出《关于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教保指挥中心建设施工协调函》中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信息化处对指挥中心进行吸音处理及明确是否安装吊顶及吊顶的高度。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广西武警保障部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签订《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智翔公司和网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建广西武警保障部发包的广西武警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双方签订的《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工期为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并在总体装修完工后50天内完成;在承包人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等。广西武警扶绥训练基地装修工程于2013年1月22日、2013年10月31日陆续完工。2014年8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完成综合布线系统和网管中心机房两项分项工程,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又陆续向广西武警保障部交付了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分项工程和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发出的《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说明从2012年10月中旬开工至2016年9月,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已完成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管中心机房装修及配套、视频监控等系统施工,现仍有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有线电视系统和驾驶员训练场信息化系统等10余个系统未完成。因该项目设计完成时间较早(2012年),当时的设计与目前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现实需求相差较远,为贴近实际,需要对合同未完成建设的子系统进行较大调整,经多次咨询设计方,均答复无法对设计方案提供后续服务,即设计变更将无法完成。如强行按原合同继续施工,恐项目建成后,必将因建设手续不全、程序不合规、实现功能不实用等因素影响竣工验收,造成项目无法审计决算。因设计与目前广西武警保障部的现实需求相差较远,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亦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虽然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收到《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后作出了关于《终止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的函》的回函,但并未积极配合广西武警保障部协商并实际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2、关于违约问题。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主张未能如期完工的原因为广西武警保障部提交证据未能提供施工蓝图,但双方签订《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并未约定广西武警保障部向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提供蓝图,并按蓝图施工。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另主张由于广西武警保障部主要领导更换,致使智翔公司、网神公司施工处处受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广西武警保障部不存在违约,智翔公司、网神公司要求广西武警保障部赔偿中标费50000元、税费等损失156266.77元及支付违约金3190924.78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西武警保障部虽在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对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管中心机房装修及配套、视频监控等四项子项工程中存在配合不到位的情形,但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已完成上述四项子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亦已合意解除了合同,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向广西武警保障部支付违约金1127241.4元不妥,应予纠正。 三、关于退还备料款的问题。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委托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3922466元(含养老保险124828.94元),广西武警保障部已付备料款4558463.97元。因双方签订《武警广西总队扶绥训练基地信息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已解除,故对智翔公司、网神公司应返还广西武警保障部635997.15元(4558463.97元-3922466元);至于智翔公司、网神公司主张司法鉴定结果未能反映当时的市场价格,鉴定价格有失公平、公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本诉受理费95938元,反诉受理费38511.74元,共134449.74元,由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负担2444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942元,由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保障部负担21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