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7执13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6886.8元及违约金6204.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6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载明被执行人向其履行94154.7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执行费1296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