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3民初6553号
原告: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兰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2024年9月23日,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计3317元,由某某城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