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百色百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82民初2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百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广西电网公司百色供电局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平果供电局。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兴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2023年4月25日对原告***诉被告百色百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平果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桂108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正文第2页正数第八行、第九行中的“百欣物业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被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臻电力公司)兼并,”,现补正为“百欣物业公司被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臻电力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倒数第三行中的“百欣物业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现补正为“百欣物业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 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倒数第一行中的“同日”,现补正为“2023年4月18日”。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