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444号之二
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1#楼E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1XG9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蚌埠市龙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钓鱼台生活城1**7层01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7752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龙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4.5元,由原告安徽遇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