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4民初838号 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沈阳xx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xx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xx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7元,由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