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4民初838号
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沈阳xx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xx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xx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7元,由吉林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