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异289号
申请人:郭朦朦,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坛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李葳,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朦朦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竞买债权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及送达通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一、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978760元;二、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以本金497.876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
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0060-1号执行裁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20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21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8月27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指定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9年8月26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裁定:一、批准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2021年3月22日,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9笔应收债权(包括上述债权)进行打包拍卖,2021年3月31日,郭朦朦竞买成功。同日,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郭朦朦付清拍卖款。2021年4月19日,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4月25日,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签收。
本院认为,就本院(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因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就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9笔债权进行拍卖,郭朦朦竞买成功,并支付了拍卖款。河南中色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现申请人郭朦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郭朦朦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李会芝
审判员 褚 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