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6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元人民币,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二、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