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675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在四川省峨眉山市诉讼,但因原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6月20日被宣告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有关破产案件债务人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