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2执恢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执214号执行案件查封了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仰韶镇西阳村、东阳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渑国用(2013)第001号)。现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21民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中某已经获得债权清偿金额57835722.36元,故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了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某按照法定程序清偿了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仰韶镇西阳村、东阳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渑国用(XXX)第XXX号土地使用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仰韶镇西阳村、东阳村证号为渑国用(XXX)第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