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壹通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007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