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8118号

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吴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阳光公司)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三聚阳光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向乐视控股公司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即中国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及涉外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专利代理业务合同协议》,约定我公司为乐视控股公司及其指定的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乐视控股公司尚欠代理费、官费等共计6 313 756.5元未支付。

乐视控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三聚阳光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三聚阳光公司为乐视控股公司提供专利相关服务,本案属于与专利有关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故乐视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甲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