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405号
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iv>
法定代表人:吴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