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催89号
申请人: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六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据号码xxx;出票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唐山万通发动机检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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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