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03号
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恒鑫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商业大道标准厂房第三栋。
法定代表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恒鑫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29元,由原告郴州北湖区鑫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