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启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509号 原告:北京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另行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