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957号
原告:北京金都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18号楼1层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15层15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4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都会议中心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都会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都会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都会议中心撤回对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