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65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凌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祥徽苑写字楼1#702、703、704、705、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459329。
法定代表人:顾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召,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凌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凌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凌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