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曹市镇高长营村。 负责人:吴向前,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店二井煤矿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以及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单位为其办理变更社保以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手续。淮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淮劳人仲案字202号仲裁裁决书。***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仅以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未追加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为当事人,属于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