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煤矿、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信湖煤矿内退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矿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矿经管部工资主管。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花沟镇。
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信湖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涡标路。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矿经管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矿经管部职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信湖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月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