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2民初1551号
原告淮北市恒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袁店二井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恒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恒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恒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83.5元,由原告淮北市恒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