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某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411号
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342省道(漕桥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487352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诚信大道2111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3046X1。
负责人:***。
被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经二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080296680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周 运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