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经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晓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白荣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杰,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曲仲调字第155号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260000元。2、由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本金人民币32000元,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起按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的利息。质保金人民币38000元不计算利息。三、仲裁费88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5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调解确认的还款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账户内无可执行款项,也查无网络资金;该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自2018年6月停产至今,现无现金偿还能力;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已被数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全部机械设备已用于融资租赁,且被其他法院查封。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后,将以上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产数年,暂无现金偿还能力,其财产又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云03执3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 慧
执行员 崔佳秀
执行员 沈 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