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929号
原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厂芦教导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简凤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山,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现原告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12元,减半收取计15,106元,由江苏中圣压力容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蓉